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清查有關地籍後,應公告90日,土地權利人、利害關係人可以到下列公告處所得知:
(1)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2)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村(里)辦公處所。
(3)土地所在地政事務所。
(4)土地登記簿所載土地權利人住所地之村(里)辦公處所。
二、亦可以至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網站「地籍清理」專區查詢,或直接電洽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此外,為方便民眾查詢,各地政事務所也會在該等土地的登記簿上註記已公告地籍清理的類別,可以利用
申請土地登記簿謄本方式查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