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謄本類
土地登記及地價電子謄本可分為三類,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請: (一)第一類:本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得申請提供各種類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其個人全部登記及地價資料均予顯示,至其他共有人、他項權利人及管理者之統一編號及出生日期則不予顯示。(二)第二類:隱匿登記名義人之出生日期、部分姓名、部分統一編號、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及其他依法令規定需隱匿之資料,但限制登記、非自然人之姓名及統一編號不在此限。任何人均得申請第二類之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三)第三類:隱匿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出生日期,由登記名義人、具有法律上通知義務或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之利害關係人申請。
(一)本人,係指申請人屬土地登記之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及其管理者或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之繼承人。惟繼承人無法利用網路申請第一類謄本。 (二)登記名義人,係指土地登記之所有權、他項權利人及其管理者。
(一)繼承人:因網路上審認繼承人之身分困難,無法提供繼承人第一類謄本,繼承人請至地政事務所臨櫃申請。 (二)地籍資料庫之登記名義人無正確之統一編號,地政機關所賦與為流水號者。 (三)地籍資料庫之登記名義人統一編號與申請人所提出之統一編號不符者。
本人為繼承人時,請至地政事務所臨櫃申請,並檢附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及證明為其配偶、或為民法第1138條規定之法定繼承人之一之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戶口名簿影本、國民身分證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為繼承人之證明文件。
請本人或其代理人至地政事務所臨櫃申請,經核對與地籍資料庫中登記名義人姓名相符,即可申請第一類土地登記及地價電子資料謄本。
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與地籍資料庫不符者,宜先辦理更正登記後,再申請第一類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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