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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外資來臺投資不動產
為因應我國加入WTO及落實90年1月6日、7日召開之全國經濟發展會議結論:「允許外國人投資不動產」及同年8月25日、26日召開經濟發展諮詢委員會議之共識意見「開放外資進入不動產領域」,以順應國際經濟自由化潮流,並有效運用國外資金及技術提升國家整體土地資源開發利用,爰於90年10月31日公布修正土地法第17條、第19條、第20條,並刪除第21條至第23條條文。上述條文之修正,主要在規定外國人得以投資、自用或公益為目的而直接取得土地,從事各種土地開發、改良、住宅或商業辦公大樓之興建,此項開放措施有助於國內不動產業之正面發展,以促進土地資源合理有效利用。
有關外國人在臺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依土地法第18條規定,須符合平等互惠之原則,「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可於「地權專區」→「外籍人士專區」→「書表下載」→「外國人申請取得、移轉土地建物權利」項下查詢。
(資料來源:內政部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