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前言 | ||
內政部為了兼顧不動產交易安全的公益性與個人資料隱私權的私益性,於103年12月25日修正「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之1等條文,自104年2月2日起,原規定任何人皆能申請的第二類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將不公開所有權人完整姓名資料,並另新增利害關係人申請的第三類謄本,分級保護個人資料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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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法令規定 | ||
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之1 | |||
核發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注意事項 | |||
3、 | 各類謄本說明 | ||
第一類謄本:登記名義人或其代理人得申請。顯示登記名義人全部登記資料。 | |||
第二類謄本:任何人均得申請。隱匿登記名義人之出生日期、部分姓名、部分統一編號、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及其他依法令規定需隱匿之資料。但限制登記、非自然人之姓名及統一編號,不隱匿。另得依登記名義人之請求,隱匿部分住址資料。但為權利人之管理人及非自然人,不適用之。 | |||
第三類謄本:利害關係人得申請(詳見核發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注意事項第4點)。隱匿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出生日期之資料。 | |||
4、 | 申請住址隱匿/解除隱匿 | ||
線上申請(內政部地政司數位櫃臺) | |||
申請書下載 | |||
申請隱匿後謄本範例 | |||
5、 | 文宣 | ||
保護個資不外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