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之公司或商號。其仲介業務指的是不動產買賣、互易、租賃之居間或代理業務。代銷業務指的是受起造人或建築業之委託,負責企劃並代理銷售不動產之業務。
不動產經紀業者應經主管機關許可,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繳存營業保證金,及加入登記所在地之同業公會,並僱用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從事業務。至於辨識方式得視經紀業者有無於營業處所揭示下列文件: (一)經紀業許可文件。 (二)同業公會會員證書。 (三)不動產經紀人證書。 (四)報酬計收標準及收取方式。(僅經營代銷業務者免揭示)
經營不動產經紀業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一式二份。 (二)公司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商號負責人、經理人名冊,及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至於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得逕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查詢。
(一)非經紀業而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者,主管機關除應禁止其營業外,並處公司負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禁止其營業後,仍繼續營業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指受僱於不動產經紀業之經紀人與經紀營業員。經紀人之職務為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經紀營業員之職務為協助經紀人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
不動產經紀業為專門職業,業者不得聘僱未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從事仲介或代銷業務,其從業人員必需取得下列專業證照: (一)欲擔任不動產經紀人者需經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並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領有不動產經紀人證書。 (二)欲擔任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者需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機構、團體舉辦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訓練合格或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並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團體登錄及領有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
請領不動產經紀人證書時,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 (一)申請書。 (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本人最近一年內直四公分、寬二點八公分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四)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證書正本及其影本。 (五)一年以上經紀營業員經驗證明文件及其影本。
下列文件應由經紀業應指派經紀人簽章: (一)不動產出租、出售委託契約書。(經營代銷業務不適用) (二)不動產承租、承購要約書。(經營代銷業務不適用) (三)定金收據。 (四)不動產廣告稿。 (五)不動產說明書。 (六)不動產租賃、買賣契約書。
不動產交易過程中,如因可歸責於經紀業之事由而不履行應盡之義務,或因經紀人員之故意或過失,侵害交易當事人之合法權益,消費者經常求助無門,為保障當事人權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中爰設有經紀業應繳存營業保證金之機制。
(一)經紀業設置營業處所在五處以下者,每一營業處所繳存新臺幣二十五萬元,逾五處營業處所者,每增加一營業處所,增繳新臺幣十萬元。 (二)每一營業處所設置經紀人人數逾五人者,每增加一人,增繳新臺幣三萬元。 (三)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整。
不動產經紀業及經紀人員應遵守下列執業規定: (一)營業處所明顯之處應揭示證照書件。 (二)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 (三)廣告銷售內容應真實。 (四)重要交易文件應由經紀人簽章。 (五)製作不動產說明書提供解說。 (六)保守他人秘密。 (七)負損害賠償責任。 (八)不得拒絕主管機關進行業務檢查。 (九)加盟經營者應標明加盟店或加盟經營。 (十)收受文件應掣給收據。 (十一)應遵守公會訂定之經紀業倫理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