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墓主對於補償金額有異議時可否提出?
二十一、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墓主對於補償金額有異議時可否提出?
A:
針對補償金額如有異議時,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墓主可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市政府提出,經市政府重新查處後,如仍有異議,市政府應將該異議案件提交本市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
二十二、何謂共同負擔?重劃範圍內折價抵付共同負擔土地之面積比例有無限制?
二十二、何謂共同負擔?重劃範圍內折價抵付共同負擔土地之面積比例有無限制?
A:
參加重劃之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重劃區內供公共使用之土地及工程、重劃費用、貸款利息。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其合計面積以不超過各該重劃區總面積百分之四十五為限,但經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且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之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十三、重劃共同負擔項目有哪些?
二十三、重劃共同負擔項目有哪些?
A:
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應共同負擔之項目如下:
(一)公共設施用地負擔:重劃區內供公共使用之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國民小
學、國民中學、停車場、零售市場等十項用地,扣除重劃區內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土地
後,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所算得之負擔。
(二)費用負擔:指工程費用、重劃費用及貸款利息,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依其土地受益比例,按評定重
劃後地價折價抵付之負擔。如無未建築土地者,改以現金繳納。其經限期繳納而逾期不繳納者,得移
送法院強制執行。
二十四、重劃工程費用有哪些?
二十四、重劃工程費用有哪些?
A:
工程費用包括道路、橋樑、溝渠、地下管道、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平面停車場等公共設施之規劃設計、施工、整地、材料、工程管理費用及應徵收之空氣污染防制費。
二十五、有足夠之未建築土地可供抵付重劃負擔,是否可改成以現金方式繳納,不以未建築土地抵付呢?
二十五、有足夠之未建築土地可供抵付重劃負擔,是否可改成以現金方式繳納,
不以未建築土地抵付呢?
A:
市地重劃之共同負擔需以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無未建築土地者,才能以現金繳納之。
二十六、土地所有權人如何申請(補發)市地重劃區負擔總費用證明書?
二十六、土地所有權人如何申請(補發)市地重劃區負擔總費用證明書?
A:
(一)依平均地權條例第36條第2項及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54條規定,土地漲價總數額應減去重劃負擔總
費用。
(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2條第4項規定:「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
之四十。」
(三)資格限制: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6條前段規定:「市地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核發對象,以土地分
配結果公告期滿之日土地登記簿所載土地所有權人為準。」
(四)申請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的方法如下:
1.郵寄申請:檢附申請書及土地所有權人身份證影本,郵寄至本府地政局(地址:臺中市西區三民路
一段158號6樓),本府地政局將於收到後6個工作天內以公文函復。
2.網路申請:請直接至本府地政局網頁http://www.land.taichung.gov.tw/)-網上申辦-重劃費用證明
書申請,依式填竣表格後,按「確定/修改」辦理,6個工作天內接獲本府地政局通知後,土地所有
權人本人請攜帶身份證及印章;委託人請攜帶委託書(雙方蓋章)、委託人及受託人身份證影本至本
府地政局領取。
3.電話申請:6個工作天內接獲本府地政局通知後,土地所有權人本人請攜帶身份證及印章;委託人
請攜帶委託書(雙方蓋章)、委託人及受託人身份證影本至本府地政局領取。
二十七、重劃後土地分配之基本原則為何?
二十七、重劃後土地分配之基本原則為何?
A:
重劃後土地基本分配原則如下:
(一)土地分配原則:重劃後土地分配之位置,以重劃前原有土地相關位次分配於原街廓之面臨原有路街線
為準。
(二)調整分配方法如下:
1.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在重劃區內有數宗土地,每宗土地應分配之面積已達最小分配標準者,應逐宗個
別分配;未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者,按應分配之面積較大者集中合併分配,但不得合併分配於公共
設施用地及依法不能建築之土地。
2.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在重劃區所有土地應分配之面積,未達或合併後仍未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
一者,除通知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與其他土地所有權人合併分配者外,應以現金補償之;已達最小分
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者,得於地價較低、深度較淺之街廓分配之。
3.同一宗土地跨占分配線兩側,各側應分配面積已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者,應於分配線兩側個別分配
之;其中一側應分配面積未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者,應向面積較大之一側合併分配之。
4.分別共有土地,共有人依應有部分計算之應分配面積已達原街廓原路街線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且經
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者,得分配為單
獨所有;如未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者,依2.所述方式辦理或仍分配為共有。
5.重劃前已有合法建築物的土地,其建築物不妨礙都市計畫、重劃工程及土地分配者,按原有位置分
配之。
6.重劃區內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除道路、溝渠用地外,在重劃前業經主管機關核准興建者,應
仍分配予原土地所有權人。
二十八、重劃區前後地價影響土地分配權益,如何訂定?
二十八、重劃區前後地價影響土地分配權益,如何訂定?
A:
重劃前後地價會委託合法開業之不動產估價師辦理查估,並提送本市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審議,審議通過後始進行土地分配作業。
二十九、重劃後土地分配成果哪些圖冊依規定公告及公告天數?土地所有權人對於分配結果可否提出異議?
二十九、重劃後土地分配成果哪些圖冊依規定公告及公告天數?土地所有權人對於分配
結果可否提出異議?
A:
(一)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5條規定:主管機關於辦理重劃分配完畢後,應檢附下列圖冊,將分配結果公
告於重劃土地所在地鄉 (鎮、市、區) 公所30日,以供閱覽。
1.計算負擔總計表。
2.重劃前後土地分配清冊。
3.重劃後土地分配圖。
4.重劃前地籍圖。
5.重劃前後地號圖。
6.重劃前後地價圖。
(二)主管機關應將前項公告及重劃前後土地分配清冊檢送土地所有權人。土地所有權人對於第一項分配結果有異議時,得於公告期間內向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異議。未提出異議或逾期提出者,其分配結果於公告期滿時確定。主管機關對於土地所有權人提出之異議案件,得先予查處。其經查處結果如仍有異議者或未經查處之異議案件,應依第2條規定以合議制方式予以調處;調處不成者,由主管機關擬具處理意見,連同調處紀錄函報上級主管機關裁決之。
三十、重劃區之土地分配比例為何?
三十、重劃區之土地分配比例為何?
A:
各重劃區土地分配比例不盡相同,除了應計算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規定的公共設施用地及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細部計畫的公共設施用地、重劃費用負擔,並扣除抵充土地後才能計算出負擔比例。
三十一、土地分配前或公告前可否主動先行通知地主?
三十一、土地分配前或公告前可否主動先行通知地主?
A:
土地分配公告前,會邀集各土地所有權人召開分配草案說明會,展示分配圖說,聽取土地所有權人意見,作為檢討分配結果之參考。
三十二、分別共有土地申請分配為單獨所有,有何限制?
三十二、分別共有土地申請分配為單獨所有,有何限制?
A:
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1條規定,各共有人應分配面積均已達原街廓最小分配面積,且經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者,得分配為單獨所有。惟依同辦法第35條規定,土地分配公告期間共有人如提出異議,主管機關得不予調處,仍分配為共有。因此,土地所有權人依上開規定申請分配為單獨所有時,宜先取得全體共有人之同意。
三十三、重劃前土地座落於重劃區內公共設施用地上之地主,如何分配土地?
三十三、重劃前土地座落於重劃區內公共設施用地上之地主,如何分配土地?
A:
土地分配相關作業,皆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1條規定辦理分配,對於重劃區內座落於公共設施用地上之土地,市府會審慎研議調整分配原則,於提送市地重劃委員會審議通過後辦理分配。
三十四、重劃區內已開闢之道路,因保留重劃分配權之土地,是否可參加分配土地?
三十四、重劃區內已開闢之道路,因保留重劃分配權之土地,是否可參加分配土地?
A:
重劃區內之土地(含保留重劃分配權之土地),其分配作業皆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1條規定辦理。
三十五、重劃區內土地之承租人或占有人有無權利要求分配土地?
三十五、重劃區內土地之承租人或占有人有無權利要求分配土地?
A:
辦理市地重劃時,土地分配之對象係針對土地所有權人,故重劃區內土地之承租人、占有人或其他權利人均無權要求分配土地。
三十六、共有人對分配結果如有異議應如何處理?
三十六、共有人對分配結果如有異議應如何處理?
A:
(一)共有人對分配結果有異議時,得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市政府提出異議,未提出異議者或逾期提出者,
分配結果於公告期滿時確定。
(二)市政府對於土地所有權人提出之異議案件,得先予查處。如仍有異議者,應以合議制方式予以調處,調
處不成者,由市政府擬具處理意見,函報上級主管機關裁決之。
(三)分別共有土地調整分配為單獨所有者,共有人如提出異議,則不予調處,仍分配為共有。
三十七、土地所有權人重劃後實際分配土地面積與應分配土地面積有所增減時之處理方式?
三十七、土地所有權人重劃後實際分配土地面積與應分配土地面積有所增減時之處理方式?
A:
重劃後實際分配之土地面積多於應分配面積者,市政府應於重劃土地接管後三十日內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就其超過部分按評定重劃後地價限期繳納差額地價;重劃後實際分配之土地面積少於應分配之面積者,市政府應於重劃土地接管後三十日內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就其不足部分,按評定重劃後地價發給差額地價補償。
三十八、逾期未繳納或未領取差額地價,如何處理?
三十八、逾期未繳納或未領取差額地價,如何處理?
A:
應繳納之差額地價經限期繳納而逾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應發給之差額地價經限期領取而逾期不領取者,依法存入市政府於國庫設立之差額地價保管專戶,自通知送達發生效力之日起,逾十五年未領取之差額地價,歸屬國庫。
三十九、未繳納差額地價之前,該土地可否移轉?
三十九、未繳納差額地價之前,該土地可否移轉?
A:
未繳納差額地價之土地,除為繼承之情形外,於繳清前不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四十、何時將重劃後配得土地點交予原土地所有權人?
四十、何時將重劃後配得土地點交予原土地所有權人?
A:
重劃後土地於完成地籍測量後辦理點交。市政府應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使用人定期到場接管,未到場接管者,自指定之日起自負保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