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謂市地重劃?
一、何謂市地重劃?
A:
市地重劃係依照都市計畫之規劃內容,將一定區域內,畸零細碎不整之土地,重新整理、交換調整,使重劃後土地形狀方整,大小適宜,均直接臨路且立即可供建築使用,並按原位次分配予原土地所有權人。重劃區內公共設施及工程費用,由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是一種有效促進土地使用與健全都市發展之土地改良事業。
二、辦理市地重劃對所有權人有什麼優點?
二、辦理市地重劃對所有權人有什麼優點?
A:
辦理市地重劃對土地所有權人大致有下列優點:
(一)土地增值利益:重劃完成後土地形狀方整,公共設施劃分井然有序,土地價值上漲。
(二)減稅利益:
1.減徵土地增值稅:重劃後土地於重劃後辦理第一次移轉,於計算增值時可扣除重劃所負擔之費用
外,尚可減徵土地增值稅百分之四十。
2.減免地價稅兩年:因辦理市地重劃導致不能耕作或為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者,重劃期間之地價稅全
免;重劃完成後,自完成之日起之地價稅減半徵收兩年。
(三)便於土地利用:重劃後土地形狀方整、經界分明,可消除畸零地及減少土地經界糾紛,便於開發建築
使用。
(四)公共設施公平負擔:公共設施由重劃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避免犧牲公共設施保留地土地所
有權人之權益。
(五)減少共有土地:共有土地可協調分配拆為單獨所有,使土地權屬單純化,並可節省辦理共有土地分割
之費用。
三、政府對重劃後土地所有權人有何優惠措施?
三、政府對重劃後土地所有權人有何優惠措施?
A:
重劃後土地所有權人有下列優惠措施:
(一)重劃期間依法得減免地價稅。
(二)重劃完成後地價稅減半徵收二年。
(三)重劃後第一次土地移轉土地增值稅減徵四成,並得自漲價總數額扣除重劃負擔。
四、請問如何得知本市各期重劃名稱及位置圖?
五、何謂抵費地?
五、何謂抵費地?
A:
辦理市地重劃時,由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提供用以折價抵付應負擔之重劃費用及工程費用之未建築土地。
六、請問如何得知本市重劃區抵費地標售日期及資料?
六、請問如何得知本市重劃區抵費地標售日期及資料?
A:
七、抵費地標售盈餘款可否依比例發還土地所有權人?
七、抵費地標售盈餘款可否依比例發還土地所有權人?
A:
抵費地標售之收入是優先償還開發費用,若有盈餘款,應存入依規定設置之基金專戶,用於重劃區後續建設及公共設施管理維護等相關工程,不能發還區內之土地所有權人。
八、都市計畫規定應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之重劃區,是否可全面開放建築不要辦理重劃?
八、都市計畫規定應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之重劃區,是否可全面開放建築不要辦理重劃?
A:
因都市計劃規定應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之整體開發區,若未完成市地重劃不得開發建築,故無法全面開放建築,且對被劃設為公共設施用地之所有權人不公平。
九、既成道路旁之建物不應列入重劃範圍?
九、既成道路旁之建物不應列入重劃範圍?
A:
既成道路旁之建物若屬都市計畫規定的整體開發區範圍內,仍應納入重劃範圍,否則將來無法發照建築。
十、重劃前訂有耕地三七五減租之土地,重劃時,相關權利人應如何協調處理?若協調不成,又該如何處置?
十、重劃前訂有耕地三七五減租之土地,重劃時,相關權利人應如何協調處理?
若協調不成,又該如何處置?
A:
重劃前訂有耕地租約之土地,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3條及其施行細則第89、90條規定,得由承租人向出租人請求按重劃前租約面積、重劃計畫書公告當期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扣增值稅後)三分之一予以補償,協調同意終止租約。如協調不成者,應於權利變更登記後,檢具有關資料函知有關機關逕為辦理租約標示變更登記。
十一、現有住戶(合法房屋)土地面積僅有20餘坪,重劃後無土地可建築使用,應如何處理?
十一、現有住戶(合法房屋)土地面積僅有20餘坪,重劃後無土地可建築使用,
應如何處理?
A:
(一)重劃前合法建物如不妨礙都市計畫、工程施工及土地分配者,可原位置保留,其應付之重劃負擔改繳納
差額地價。
(二)如屬面積狹小者,視情況可酌予增配土地或與他人合併分配,增配土地部分亦應繳納差額地價。函知有
關機關逕為辦理租約標示變更登記。
十二、重劃區何時會辦理限制移轉?
十二、重劃區何時會辦理限制移轉?
A:
限制土地移轉,視重劃土地分配之需要與時機而定,約為重劃工程施作達50%進度以上,為辦理重劃後土地分配作業時才辦理。
十三、有關禁止土地移轉或興建房屋之規定為何?
十三、有關禁止土地移轉或興建房屋之規定為何?
A:
依據平均地權實施條例第59條規定,重劃地區選定後,政府得視實際需要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分別或同時公告禁止或限制土地移轉、 分割、設定負擔及建築改良物之新建 、增建 、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等事項 。禁止或限制之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且禁止或限制事項無須徵詢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人意見。
十四、市地重劃區公告禁建後,公告前已核發建造執照且正在施工中之建築物可否繼續施工?
十四、市地重劃區公告禁建後,公告前已核發建造執照且正在施工中之建築物可否繼續
施工?
A:
依據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13條規定:
(一)經審核不妨礙重劃工程及土地交換分配者,得准其依原核發建造執照繼續施工。
(二)經審核有妨礙重劃工程或土地交換分配者,應通知其停工。但可改善者,應通知其期限改善。其經通知
停工仍不停工或逾期不為改善者,依行政執行法強制執行之,並對繼續施工建築部分之拆除不予補償。
十五、有關抵押權等他項權利設定,重劃如何辦理?
十五、有關抵押權等他項權利設定,重劃如何辦理?
A:
市地重劃與區段徵收不同,重劃辦理期間之土地所有權仍屬原地主所有,若於辦理重劃期間他項權利未塗銷登記,重劃後將隨標示變更轉載。
十六、關於信託土地參與市地重劃時,其同意參加重劃人數究以受託人抑或以委託人數為依據乙案。
十六、關於信託土地參與市地重劃時,其同意參加重劃人數究以受託人抑或以委託人數
為依據乙案。
A:
(一)按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15條規定:依本條例辦理市地重劃計算重劃人數及面積時,除下列規定外,以
土地登記簿記載者為準:...信託土地,以登記機關信託專簿所載各契約之委託人及面積為準。
(二)依內政部95年6月1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047209號函示,信託土地參與市地重劃時,其計算是否同
意參加重劃之人數,應以登記機關信託專簿所載各契約之委託人數為依據,該部93年10月12日內授中
辦地字第09300138252號函停止適用。
十七、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所有權人參加市地重劃,可否領取徵收地價補償?
十七、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所有權人參加市地重劃,可否領取徵收地價補償?
A:
因重劃不同於土地徵收,重劃前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所有權人參加市地重劃,扣除相關重劃負擔後,亦可分配重劃後之可建築土地,故不再發給地價補償費。但重劃後所分配之土地未達規定之最小建築基地面積之二分之一者,或未達畸零地使用規定所定之寬、深度或面積者,仍應發給地價補償費。
十八、重劃區之地上物補償費補償標準為何?何時會發放補償費?
十八、重劃區之地上物補償費補償標準為何?何時會發放補償費?
A:
重劃區補償標準目前主要依據「臺中市辦理公共工程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 規定辦理;經查估公告完竣之地上物補償費,可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印章等相關資料至本府地政局辦理,不合法之地上物領取自動拆遷獎勵金、違章建築拆遷處理費、機械搬遷費及營業損失等補助者應另檢附自動拆除後之照片、斷水、斷電及斷瓦斯之相關證明後,始得發給。
十九、重劃區內之土地改良物是否必需拆除?
十九、重劃區內之土地改良物是否必需拆除?
A:
重劃區內既有之土地改良物或墳墓,如有妨礙重劃土地分配或重劃工程施工者,必需予以拆除。
二十、重劃範圍內應行拆遷之土地改良物及墳墓如何處理?
二十、重劃範圍內應行拆遷之土地改良物及墳墓如何處理?
A:
重劃範圍內應行拆遷之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應給予補償。補償金額由市政府查定之,於拆除或遷移前,將補償金額及拆遷期限公告三十日,並通知其所有權人或墓主;其為無主墳墓者,得以公告代通知。所有權人應於期限內拆遷,未於規定期限內自行拆遷者,由政府代為拆除或遷葬之費用,應在土地改良物拆除或遷葬之補償金額內扣回,如有餘額依法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