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三七五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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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自民國40年公布施行,明定耕地租約一律以書面為之,租佃期間不得少於6年,地主非有法定原因,租約存續中不得任意主張終止租約以保障佃農權利,租約期滿時除地主得依法定要件申請收回自耕外,如佃農願繼續承租者,應予續訂租約;另租佃雙方如有爭議,均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相關規定辦理。另為配合「放寬農地農有、落實農地農用」政策之調整,農業發展條例第20條規定,自89年1月28日以後所訂立之農業用地租賃不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規定,而回歸契約自由原則。(資料來源:內政部網站)
本市經管耕地三七五減租業務,截至110年底止,除中區及和平區無三七五租約登記土地外,其餘分布於本市27個行政區,其中佃農人數、土地筆數及租約件數皆以清水區為最多;地主人數則以烏日區為最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