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為清理以神明會名義登記者或地籍清理條例施行前以神明會以外名義登記且具有神明會之性質及事實之土地及建物,經清查本市符合者,應由神明會管理人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或信徒推舉之代表一人,依規定提出申報,公告週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