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神祇、未依法登記之寺廟或宗教團體名義登記之土地及建物,現為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使用,且能證明係同一主體者,已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或宗教團體法人得依規定提出申報,本府業以99年6月24日府地籍字第09901966283號函公告清理周知。(公告起訖日期:自民國99年7月1日起至9月29日止共9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