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 | 2019-03-28 | 更新日期: | 2020-09-01 |
---|
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前項但書第一款至第三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但屬前項但書第三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本表為法務部擬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應填寫之事前揭露表格。
發布日期: | 2019-03-28 | 更新日期: | 2020-09-01 |
---|
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前項但書第一款至第三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但屬前項但書第三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本表為法務部擬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應填寫之事前揭露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