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本府前以97年8月27日府地籍字第09702354122號函公告及97年10月28日府地籍字第09702990642號函更正公告以神明會名義登記者或地籍清理條例施行前以神明會以外名義登記且具有神明會之性質及事實之土地及建物之清冊,因利害關係人顏條甚先生主張旨揭地號非屬前開類型(即地籍清理條例第25條規定類型)土地,並經本府98年7月15日府民宗字第0980213734號函查明非屬前開條例第25條規定類型,應屬地籍清理條例第19條或第26條規定類型,是以係屬分類錯誤,特此更正補行公告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