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 | 2015-02-04 | 更新日期: | 2019-0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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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公布生效以 來將屆二年,實施成效良好,惟因本規範主要規範三種行為 型態: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對於公務員涉足不 妥當場所或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互動並無規定,為使本 規範更臻周延,爰擬具本修正草案,新增第八點規定,第八 點之後其餘各點點次變更,第八點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公務員除因公務需要經報請長官同意,或有其他 正當理由者外,不得涉足不妥當之場所。」(修正規定 第八點第一項) 二、增訂「公務員不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相關人員為不 當接觸。」(修正規定第八點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