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民眾之權益,如土地所有權人檢具確於公告編定前或公告編定期間已變更使用之合法證明文件,得依「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第22點、第23點及第9點第2款編定原則表及說明申請更正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