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282-3條相關規定,102年10月1日後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物,可檢附經開業建築師或測量技師繪製簽證之「建物標示圖」,逕向地政事務所申辦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並可利用內政部開發之建物測量繪圖軟體,按軟體操作功能執行轉繪作業,完成之成果圖電子檔案(副檔名:.zjb)可直接提供地所,加速審核效率,更有利後續三維建物建置作業之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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