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殘餘土地 申請一併徵收
被徵收土地的殘餘部分,因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或徵收建築改良物的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造成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不便、無經濟效益,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1年內向地政局申請一併徵收。
臺中市政府地政局於受理一併徵收的申請,會同需地機關、地政事務所及相關單位實地勘查,並作成勘查紀錄後,再報請內政部核定。如對徵收事項有任何疑問,請電洽 (04)22218558分機63130地用科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