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類謄本資料得依登記名義人之請求,隱匿部分住址資料。
如完成申辦住址隱匿後,任何人申請第二類謄本時,將隱匿申請人的部分住址,僅顯示至段(路、街、道),或前6個中文字,其後資料均隱匿(例如:臺中市西區 三民路一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