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功能: 確立國土新秩序
發布日期: | 2019-12-26 | 更新日期: | 2019-1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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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國土計畫法規定,國土計畫法公告實施後,主管機關應擬定「全國國土計畫」及「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取代現行區域計畫。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應遵循全國國土計畫,建立二層級空間計畫體系。必要時,得擬定都會區域或特定區域計畫,納入全國國土計畫。
二、 現行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計畫,應遵循國土計畫,確認國土計畫之優位性;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應限期辦理都市計畫之擬訂或變更。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之部門計畫應遵循國土計畫,並應於先期規劃階段,徵詢同級國土主管機關之意見,確立國土新秩序。
刊登截止日:2030-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