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 | 2019-12-05 | 更新日期: | 2019-12-05 |
---|
配合內政部及原住民族委員會108年3月29日會銜公告之「原住民族特定區域計畫—泰雅族鎮西堡及斯馬庫斯部落」,增訂該特定區域計畫範圍之土地不受全國區域計畫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土地使用管制之限制規定,內政部於108年9月19日台內地字第1080264995號函新增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0條之6,其重點如下:
申請開發之基地位於原住民族特定區域計畫範圍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該計畫劃設公告之水源保護區範圍,不適用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不得位於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但書規定。
二、該計畫規定不受全國區域計畫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不得辦理設施型使用地變更編定之限制,從其規定。
刊登截止日:2030-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