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撤銷徵收本府(改制前臺中縣清水鎮公所)辦理臺中港特定區10-5-4號道路工程,原報准徵收清水區田寮段橋頭小段252-163地號土地
發布日期: | 2019-03-04 | 更新日期: | 2019-0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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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發文字號:府授地用字第1080043245號
主旨:公告撤銷徵收本府(改制前臺中縣清水鎮公所)辦理臺中港特定區10-5-4號道路工程,原報准徵收清水區田寮段橋頭小段252-163地號土地,面積0.018600公頃。
依據:
一、內政部108年2月20日台內地字第1080261013號函。
二、土地徵收條例第51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58條。
公告事項:
一、原需用土地人:臺中市政府(改制前臺中縣清水鎮公所)。
二、原興辦事業之種類:交通事業。
三、原徵收及撤銷徵收之核准機關、日期及文號:
(一)臺灣省政府78年3月16日七八府地四字第33065號函准予徵收。
(二)原徵收公告日期及文號:臺中縣政府78年5月3日七八府地權字第078824號公告徵收。
(三)內政部108年2月20日台內地字第1080261013號函核准撤銷徵收。
四、撤銷徵收原因:本案用地因地籍分割偏移,致原徵收土地之一部分不在工程用地範圍,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第1項第1款規定。
五、撤銷徵收之土地及應繳回之徵收價額:詳見撤銷徵收土地圖、撤銷徵收原所有權人應繳回之徵收價額清冊,以上圖冊分別陳列於本府地政局及清水區公所公開閱覽。
六、公告期間:30天(自民國108年3月5日起至民國108年4月8日止)。
七、繳回期限:自公告日起至民國108年9月30日前。
八、受理繳回地點:臺灣土地銀行豐原分行022-001-10914-0帳戶,戶名: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徵收公共設施用地補償費專戶(可至臺灣土地銀行各分行繳回),並請註明繳回之原所有權人姓名。
九、原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於上開期限前繳清應繳納之徵收價額者,即辦理發還其原有土地,未於上開期限前繳清應繳回之價額者,不予發還其土地,仍維持原登記,並不得依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規定申請收回該土地。
十、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22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公告事項如有異議,應於公告期間內檢具有關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府提出,如對應繳回價額有異議,應於公告期間屆滿次日起30日內向本府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另如不服本案內政部核准廢止徵收處分者,請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第1項規定:「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自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經由內政部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有疑義,請電洽本府地政局地用科承辦人:施欣怡 電話:04-221707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