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 | 2018-10-01 | 更新日期: | 2019-0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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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發文字號:府授地用字第1070230081號
主旨:公告撤銷徵收本府(改制前臺中縣清水鎮公所)辦理台中港特定區15-29-1號道路工程,原報准徵收清水區銀聯段1220-3地號等3筆土地,合計面積0.017000公頃。
依據: 一、內政部107年9月18日台內地字第10713057001號函。
二、土地徵收條例第51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58條。
公告事項:
一、原需用土地人:臺中市政府(改制前臺中縣清水鎮公所)。
二、原興辦事業之種類:交通事業。
三、原徵收及撤銷徵收之核准機關、日期及文號:
(一)臺灣省政府78年3月25日七八府地四字第34650號函准予徵收。
(二)原徵收公告日期及文號:臺中縣政府78年5月3日七八府地權字第78819號公告徵收。
(三)內政部107年9月18日台內地字第10713057001號函核准撤銷徵收。
四、撤銷徵收原因:本案用地因辦理台中港特定區數值地形測量暨都市計畫圖重製(第一、二期)案,發現都市計畫樁位圖與地籍圖不符,致逕為分割出本市清水區銀聯段1220-3地號等3筆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本案係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第1項第1款規定。
五、撤銷徵收之土地及應繳回之徵收價額:詳見撤銷徵收土地圖、撤銷徵收原所有權人應繳回之徵收價額清冊,以上圖冊分別陳列於本府地政局及清水區公所公開閱覽。
六、公告期間:30天(自民國107年10月2日起至民國107年11月1日止)。
七、繳回期限:自公告日起至民國108年4月30日前。
八、受理繳回地點:臺灣土地銀行豐原分行022-001-10914-0帳戶,戶名: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徵收公共設施用地補償費專戶(可至臺灣土地銀行各分行繳回),並請註明繳回之原所有權人姓名。
九、原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於上開期限前繳清應繳納之徵收價額者,即辦理發還其原有土地,未於上開期限前繳清應繳回之價額者,不予發還其土地,仍維持原登記,並不得依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規定申請收回該土地。
十、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22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公告事項如有異議,應於公告期間內檢具有關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府提出,如對應繳回價額有異議,應於公告期間屆滿次日起30日內向本府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另如不服本案內政部核准廢止徵收處分者,請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第1項規定:「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自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經由內政部向行政院提起訴願。
有疑義, 請電洽本府地政局地用科承辦人:施欣怡 電話:04-22170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