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 | 2019-07-18 | 更新日期: | 2019-0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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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須了解地質敏感區之劃定依據、劃定目的及地質環境等資訊,可至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全球資訊網地質法專區(https://www.moeacgs.gov.tw/newlaw/newlaw_announcement.htm)參閱。各地質敏感區劃定計劃書。
地質敏感區係經濟部依地質法第5條公告,地質法無禁止或限制等規定;為簡政便民,有關申請計畫如有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0條之3規定情形者,無須再個別具函向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徵詢。
惟各土地開發基地位於地質敏感區者,如屬經濟部105年4月13日經地字第10504601550號令核釋之土地開發行為,即應依地質法第8條第1項及第11條第1項規定進行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並於相關法令規定須送審之書圖文件中納入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結果,併由辦理土地開發行為相關審查作業之主管機關辦理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