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因應性別平等工作法及性騷擾防治法於112年8月16日修正公布,除部分修正條文自113年3月8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各機關(構)應依前開二法及相關子法(如附件)之規定,儘速檢討修正內部性騷擾防治規範。
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為協助各機關(構)瞭解性工法及性騷法於公部門之適用情形,依勞動部及衛生福利部修正發布之相關子法及配套措施,整理各機關(構)處理性騷擾申訴案件之作業流程及應行注意事項,並彙編為本指引,供各機關(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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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因應性別平等工作法及性騷擾防治法於112年8月16日修正公布,除部分修正條文自113年3月8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各機關(構)應依前開二法及相關子法(如附件)之規定,儘速檢討修正內部性騷擾防治規範。
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為協助各機關(構)瞭解性工法及性騷法於公部門之適用情形,依勞動部及衛生福利部修正發布之相關子法及配套措施,整理各機關(構)處理性騷擾申訴案件之作業流程及應行注意事項,並彙編為本指引,供各機關(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