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地管理機關及縣(市)政府依據法令規定之實體與程序,准許符合規定之承租農民依照規定程序申請承領,於繳清全部放領地價後,移轉土地所有權之私法上分期付款之買賣行為,其旨在扶植自耕農,實現憲法第143條「國家對於土地之分配與整理,應以扶植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人為原則」之土地政策。
資料來源:內政部網站
A:臺灣自民國37年起至65年止先後辦理公地放領計9期,共計放領13萬9千餘公頃,承領農戶28萬6千餘戶,完成第1階段農地改革工作,貫徹耕者有其田政策,繁榮農村安定社會,並奠定台灣地區工商業發展基礎。嗣後行政院於民國65年間,考量公地放領實施已20餘年,對於提高土地利用雖頗具成效;惟經濟狀況與社會條件,與制定政策當時已有改變,如仍繼續執行難免滋生流弊,並認為公地應依「公地公用」原則儘先用於公共造產或興建國宅等與公益有關事業,為公眾謀福利,而停止辦理公地放領。
前開於民國65年以前辦理之放領,承領人原應於民國75年即繳清地價經登記後取得土地所有權。惟經查仍有部分放領公地尚未繳清地價或雖已繳清地價但仍未取得所有權,迄今已逾多年,實有加以清理之必要。為保障承領人權益,維護公地放領成果,並期各縣市政府辦理清理工作之統一性及確實性,內政部於民國88年間訂定「早期放領公有耕地清理作業要點」,交由各縣市政府據以執行,並於民國93年間修正為「早期放領公有耕地處理要點」,以為經常性業務之作業規範。截至107年底止,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清理完成者,計15,625筆,面積約3,828公頃,尚餘6筆,面積約2公頃,持續積極清理中。
資料來源:內政部網站
A:民國65年間奉行政院指示停止辦理放領後,臺中縣示範林場、南投縣瑞竹、頂林、大鞍三林業生產合作社承租地及台大實驗林等三處林地承租戶陳情要求放領,經通盤研究後,內政部於民國78年間函頒「專案辦理臺中縣示範林場等三處放領工作要點」以為該三處土地專案辦理放領之法令依據,其完成放領之土地,嗣經分割、重測、重劃或承領人繼承承領、分戶等原因異動,截至107年底為8,174戶,17,247筆,面積11,601.2012公頃。
資料來源:內政部網站
A:放領公有耕地承領人繳清地價後,如無承領規約所列得撤銷承領情事,仍應配合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才能取得土地所有權。
A:放領公有耕地承領人繳清地價後,如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相當期限催告承領人檢具相關資料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逾期仍未配合辦理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解除放領契約,並退還所繳地價。
A:專案放領土地編定為農牧或林業用地前已存有既存建物,前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2年9月26日農授水保字第1021862105號函釋核發水土保持合格證明書處理原則有案,後經本府104年3月13日邀集相關機關召開協商會議決議,處理方式如下:
1. 目前專案放領土地,由地政局擔任窗口受理承領人申請水土保持檢查。
2. 地政局將依據戶政資訊或現勘確定放領地上建物門牌後,將門牌資料與承領人檢附水土保持檢查應備文件先送都市發展局(副知申請人)審核既存設施是否符合建築法令規定。
3. 如符合規定,地政局將轉請水利局辦理水土保持檢查。
4. 如該放領地除有建物外,仍有需造林部分,由水利局請農業局辦理造林檢查。
5. 水利局及農業局以公函或勘查檢核表通知承領人符合規定情況後,承領人即可向地政局申辦所有權移轉事宜。
A:地上確實無地上建築物者,請依下列辦理:
1. 如屬農牧用地則移請水利局依法檢查及核發宜農牧地水土保持合格證明書。
2. 如屬林業用地則移請農業局依法檢查及核發完成造林水土保持檢查報告表。
3. 如屬簽訂租地造林者,要向農業局申請取得林木處理證明文件。
承領人取得水土保持符合規定之證明文件後,即可向地政局申辦所有權移轉事宜。
A:請提供下列任何一項證明文件即可:
1. 建築執照。
2. 建物登記證明。
3. 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築物完工證明書。
4. 載有該建築物之土地使用現況調查清冊或卡片之謄本。
5. 完納稅捐證明。
6. 繳納自來水費或電費證明。
7. 戶口遷入證明。
8. 地形圖、都市計畫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
A:技師來源可洽詢下列4種公會之一:
1. 水利技師公會。
2. 大地工程技師公會。
3. 土木技師公會。
4. 水土保持技師公會。
A:承領人死亡,請先辦理繼承,並檢附下列各項文件向本局辦理:
1. 申請書。
2. 繼承系統表。
3. 印鑑證明正本。
4. 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
5. 全體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
6. 法院准予備查之拋棄繼承證明文件或遺產分割協議書(由全體繼承人協議)。
7. 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
8. 承領公有土地證書正本(如遺失請檢附遺失切結書)。
9. 無土地放領工作要點第14條各款情事切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