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清理條例施行前已依有關法令清理之神明會土地,於本條例施行後仍以神明會名義登記之土地建物,經清查本市符合者,神明會管理人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或信徒推舉之代表一人,應依規定申請更名或申請登記為現會員或信徒分別共有或個別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