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本府前以97年8月27日府地籍字第09702354142號公告文所載「中華民國38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抵押權」之土地清冊,本縣大甲鎮西勢段22地號之土地所有權人名稱原登載為林漢洲、林水泉、林照美、林娟娟、林錦茹、林紅杏、吳慶隆,惟經原清查機關(本縣大甲地政事務所)調閱登記簿相關資料後於98年4月9日逕為辦理更正登記為「吳慶隆」;本縣大甲鎮西勢段22-1地號之土地所有權人名稱原登載為林漢洲、林水泉、林照美、林娟娟、林錦茹、林紅杏、吳昭棋,惟經原清查機關(本縣大甲地政事務所)調閱登記簿相關資料後於98年4月9日逕為辦理更正登記為「吳昭棋」;本縣大甲鎮西勢段22-9地號之土地所有權人名稱原登載為林漢洲、林水泉、鐘林炎輝、林照美、林娟娟、林錦茹、林紅杏,惟經原清查機關(本縣大甲地政事務所)調閱登記簿相關資料後於98年4月9日逕為辦理更正登記為「鐘林炎輝」,是以上均屬清查錯誤,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