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38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抵押權之土地及建物公告,公告起訖日期:自民國97年9月1日起至11月30日止共90日。(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規定,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未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