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本府前以97年8月27日府地籍字第09702354122號公告文所載「以神明會名義登記者或地籍清理條例施行前以神明會以外名義登記且具有神明會之性質及事實之土地及建物」之土地清冊,因利害關係人朝元宮、慶安宮分別主張本縣梧棲鎮東建段190地號及沙鹿鎮南勢坑段埔子小段40地號土地非屬神明會性質之土地,並經本府99年3月11日府民宗字第0990073962號及98年11月20日府民宗字第0980357370號函查明為99年第1類型即地籍清理條例第35條規定之「以神衹、未依法登記之寺廟或宗教團體名義登記之土地,現為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使用者」類型,是以係屬分類錯誤,特此更正刪除2筆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