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清理條例施行前以神明會以外名義登記且具有神明會之性質及事實之土地及建物公告,公告起訖日期:自民國97年9月1日起至11月30日止共90日。(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規定,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未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