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本府前以97年6月26日府地籍字第09701765712號函公告及98年9月26日府地籍字第09802990232號函更正公告已依有關法令清理之神明會,於地籍清理條例施行後仍以神明會名義登記之土地及建物,前經本縣大里地政事務所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檢送本府,並經本府查明係屬清理遺漏,爰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行第6條規定就遺漏者補行公告9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