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清理地籍清理條例施行前已依有關法令清理之神明會,於本條例施行後仍以神明會名義登記之土地及建物,本府業以97年6月26日府地籍字第09701765711號函公告,公告起訖日期:自民國97年7月1日起至民國97年9月29日止共9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