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本府前以97年9月16日府地籍字第09702589772號函公告之土地及建物清冊,因利害關係人顏條甚先生主張旨揭地號非屬前開類型(即地籍清理條例第25條規定類型)土地,並經本府98年7月15日府民宗字第0980213734號函查明非屬前開條例第25條規定類型,應屬地籍清理條例第19條或第26條規定類,是以係屬分類錯誤,特地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