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清理非以自然人、法人或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名義登記者,除地籍清理條例第17條至第26條、第35條及登記名義人為祭祀公業或具有祭祀公業性質及事實者之情形外之土地及建物,本府業以101年4月18日府授地籍二字第1010064117號函公告周知,公告起訖日期:自民國101年4月27日起至民國101年7月26日止共9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