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為清理中華民國45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地上權,未定有期限,且其權利人住所不詳或行蹤不明,而地上權人在該土地上無建築改良物或其他工作物者,經清查本市符合者,土地所有權人得依規定申請塗銷登記,公告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