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 | 2018-12-25 | 更新日期: | 2020-09-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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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自行迴避及申請迴避相關規定修正如下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6條明定
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即自行迴避。
前項情形,公職人員應以書面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民意代表應通知各該民意機關。
二、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之公職人員,應通知指派、遴聘或聘任機關。
三、其他公職人員,應通知其服務之機關團體。
前項之公職人員為首長者,應通知其服務機關團體及上級機關團體;無上級機關者,通知其服務之機關團體。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7條第1項規定
利害關係人認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得向第6條第2項或第3項之機關團體申請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