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經劃定使用分區並編定使用地類別,應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一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表使用。
依國土計畫法第45條規定,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之日起,區域計畫法不再適用,未來將以國土計畫法取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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