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人及義務人申報登錄價格資訊不實,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81條之2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經處罰二次仍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另依據「臺中市政府處理違反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及第47條之3規定統一裁罰基準」第2點,依次處新臺幣3、15、30、45、60、75、100萬元罰鍰。
※上述次數之計算以同一買賣案件認定之。但不動產買賣案件含建物者,按戶(棟)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