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內政部105年1月22日台內地字第1051300822號函:如圖說標示之共有部分未區分「全部共有」及「一部共有」之範圍,則認定該共有部分為全部共有,應編列為一個建號。申辦區分所有建物第一次測量請檢附「專共有圖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