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111年5月3日台內地字第1110261578號函示
代理人或複代理人申請第一類及第三類土地登記、地價資料,
應確實受申請人、代理人之委託並切結,
如未受之委託而向登記機關申請第1類及第3類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者,
將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刑法等規定,
現行已有經主管機關裁處及法院判決確定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