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 | 2021-05-18 | 更新日期: | 2021-0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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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全國區域計畫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之土地使用指導原則,增訂優良農地供農業生產及其必要之產銷設施使用,及水庫集水區(供家用或供公共給水)非屬與水資源保育直接相關之環境敏感地區等,其興辦事業計畫得有條件開發,免受不得位於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之限制;明定非屬與水資源保育直接相關之環境敏感地區範圍,辦理非都市土地設施行使用地變更編定者,應採低密度開發利用且開發行為不得影響水庫集水區保育實施計畫之執行,並辦理相關事項提供興辦事業計畫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參考。
全國區域計畫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之土地使用指導原則增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