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 | 2019-10-24 | 更新日期: | 2019-1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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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氣候變遷,確保國土安全,保育自然環境與人文資產,促進資源與產業合理配置,強化國土整合管理機制,並復育環境敏感與國土破壞地區及追求國家永續發展,國土計畫法經總統府於105年1月1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451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47條,行政院並於105年5月1日發布施行。國土計畫法的政策重點如下:
一、 因應未來發展需求:
(1) 訂定未來發展地區之適當區位、機能、規模、時程。
(2) 成長策略納入城鄉發展與衰退轉型。
(3) 環境敏感地區盡量避免使用。
(4) 全國國土計畫納入各縣市國土計畫。
(5) 住宅、產業、運輸、重要公共設施與空間計畫互相配合,刪除具體個案,研擬部門空間發展策略。
(6) 社會住宅、農地總量、產業用地、運輸政策、能源部門納入國土計畫中。
(7) 鄉村地區轉型,從現況管制改為加入發展空間需求規劃。
二、 強化空間計畫指導:國土保育地區維護天然資源、防止人為破壞;海洋資源地區規範用海秩序;農業發展地區集中農業發展、維護生產環境;城鄉發展地區,依據都市化程度及發展需求劃設。
三、 尊重原民傳統文化:依循部落需求做周邊整體規劃,維護原住民文化。
四、 強化國土保育保安:
(1) 根據各種重要保安地劃設參考指標。
(2) 提供不破壞環境的資源利用方式。
(3) 為環境敏感地區和災害地區劃設參考指標。
五、 加強農地維護管理:
(1) 落實農地農用。
(2) 農地總量控管。
(3) 農業生產環境維護策略。
刊登截止日:2030-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