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 | 2019-02-14 | 更新日期: | 2019-0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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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發文字號:府授地用字第1080030148號
主旨: 公告廢止徵收本府(改制前臺中縣政府)辦理梧棲區文九(22)學校工程用地,原報准徵收梧棲區南簡段964-4地號等20筆土地,合計面積1.5984公頃。
依據:
一、內政部108年1月30日台內地字第1080260669號函。
二、土地徵收條例第51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58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原需用土地人:臺中市政府(改制前臺中縣政府)。
二、原興辦事業之種類:教育事業。
三、原徵收及廢止徵收之核准機關、日期及文號:
(一)臺灣省政府77年8月9日77府地四字第75062號函徵收、77年12月30日77府地四字第132477號函准予更正徵收、78年1月7日77府地四字第133015號函准予補徵收、78年8月8日78府地二字第93416號函准予更正徵收。
(二)原徵收公告日期及文號:臺中縣政府78年4月1日78府地權字第059624號公告徵收。
(三)內政部108年1月30日台內地字第1080260669號函核准廢止徵收。
四、廢止徵收原因:本案工程用地已施作籃球場等設施,因全市少子化趨勢及鄰近國中、小普通教室足敷使用,目前無設校需求,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第2項第3款規定,應辦理廢止徵收。
五、廢止徵收之土地及應繳回之徵收價額:詳見廢止徵收土地圖、廢止徵收原所有權人應繳回之徵收價額清冊,以上圖冊分別陳列於本府地政局及梧棲區公所公開閱覽。
六、公告期間:30天(自民國108年2月15日起至民國108年3月18日止)。
七、繳回期限:自公告日起至民國108年9月30日前。
八、受理繳回地點:臺灣土地銀行豐原分行022-001-10914-0帳戶 戶名: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徵收公共設施用地補償費專戶(可至臺灣土地銀行各分行繳回),並請註明繳回之原所有權人姓名。
九、原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於上開期限前繳清應繳納之徵收價額者,即辦理發還其原有土地,未於上開期限前繳清應繳回之價額者,不予發還其土地,仍維持原登記,並不得依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規定申請收回該土地。
十、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22條規定,利害關係人對公告事項如有異議,應於公告期間內檢具有關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府提出,如對應繳回之徵收價額有異議,得於公告期間屆滿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本府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另如不服內政部撤銷徵收處分者,請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自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經由內政部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有疑義,請電洽本府地政局地用科承辦人:郭明崇 電話:04-221707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