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 | 2019-05-22 | 更新日期: | 2019-0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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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區域計畫法第21條規定:
違反第15條第1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 (市) 政府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前項情形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前2項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非都市土地應依容許使用項目使用,以免受罰。
成果影片如下
https://www.facebook.com/landtaichung/videos/380232902821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