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幫助地方創生事業設施用地合法化,內政部於108年5月30日以台內地字第1080262683號令修正發布「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8點規定及第3點附錄2,如經行政院地方創生會報工作會議認定之地方創生事業設施,只要透過合法申請就可以將設施所在土地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