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編定類
(1)經編定使用之土地,如土地所有權人檢具確於公告編定前,或公告編定期間已變更使用之合法證明文件,得申辦更正編定。 (2)如果非都市土地上有舊有合法房屋,申請人不是土地所有權人時,應檢附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更正編定的同意書,並檢具舊有合法房屋之證明文件﹝1.建物謄本、建築執照或建物登記證明(稅籍證明)、2.戶口遷入證明、3.完納稅證明、4.繳納自來水或電費證明四種文件之一﹞及其他相關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更正編定建築用地,地政事務所依相關規定認定後,再函報市政府核定。
按照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8條規定,申請變更編定,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縣(市)政府申請,並繳納規費: (1)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申請書。 (2)興辦事業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 (3)申請變更編定同意書。(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免附) (4)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能以電腦處理者,免以檢附。) (5)土地使用計畫配置圖及位置圖。 (6)其他有關文件。(如申請土地面積達到「管制規則」第11條規定一定規模者,應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如屬山坡地範圍內土地者,申請面積未達10公頃,應檢附開發建築面積免受不得少於10公頃限制之文件;水土保持機關核發之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專業技師簽證建築範圍無第49條之1第2項各款不得規劃作建築使用之相關文件。如變更為建築用地者,應檢附建築線指示圖等。)
申請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之面積在1公頃以內者,應繳納規費新臺幣3000元,超過1公頃者,每增加半公頃加收新臺幣1500元,不足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算。
(1)所謂「暫未編定」用地,係指位於山坡地範圍內之非都市土地,在未辦理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前暫時不辦理編定。 (2)「暫未編定」土地,請向本府水利局申請辦理或俟該局逕辦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完成後,經本府(水利局)公告確定通知地政事務所,再由地政事務所依查定結果陳報市府核准補註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林業用地、國土保安用地或其他用地。
請先向本府水利局申請辦理土地可利用限度異議複查,嗣後再由該局將辦理複查結果副本抄送所轄地政事務所,如複查結果有異動,則由地政事務所陳報市府核准辦理更正編定。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規定,非都市土地經劃定使用分區並編定使用地類別之土地,應依其容許使用之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使用。如違反非都市土地管制使用者,依區域計畫法第21條及第22條規定,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再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前二項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