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科最新消息
2023-06-30 | 內政部彙整「金融控股公司或銀行轉投資之資產管理公司,及銀行合資且全資轉投資設立之資產管理公司一覽表」 |
2023-06-30 | 內政部彙整「受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及公(國)營事業一覽表」 |
2023-06-30 | 內政部訂定「私法人買受平均地權條例第79條之1第1項公告免經許可情形之房屋申請登記應附文件及審查說明」 |
2023-06-30 | 內政部訂定私法人購買住宅許可制需經許可申請書格式 |
2023-06-20 | 私法人購買住宅許可制懶人包 |
2022-06-01 | 外人平等互惠原則 |
2021-05-19 | 捷克(Czech Republic)人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農業用地以外之土地權利 |
2020-05-06 | 大陸人來台買房隨堂測驗 |
開放外資來臺投資不動產
為因應我國加入WTO及落實90年1月6日、7日召開之全國經濟發展會議結論:「允許外國人投資不動產」及同年8月25日、26日召開經濟發展諮詢委員會議之共識意見「開放外資進入不動產領域」,以順應國際經濟自由化潮流,並有效運用國外資金及技術提升國家整體土地資源開發利用,爰於90年10月31日公布修正土地法第17條、第19條、第20條,並刪除第21條至第23條條文。上述條文之修正,主要在規定外國人得以投資、自用或公益為目的而直接取得土地,從事各種土地開發、改良、住宅或商業辦公大樓之興建,此項開放措施有助於國內不動產業之正面發展,以促進土地資源合理有效利用。
有關外國人在臺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依土地法第18條規定,須符合平等互惠之原則,「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可於「地權專區」→「外籍人士專區」→「書表下載」→「外國人申請取得、移轉土地建物權利」項下查詢。
(資料來源:內政部網站)
政府為落實經發會之共識意見,順應全球化潮流並有效運用資金及技術,提升臺灣地區整體土地資源開發利用,活絡不動產交易市場,於91年4月24日修正公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9條,開放陸資來臺取得不動產。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經內政部許可後,得在臺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內政部於91年8月8日訂定發布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作為審核之依據,由內政部會同相關機關審核許可後,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據以辦理登記。
(資料來源:內政部網站)
平均地權條例修法增訂私法人買受住宅許可制,主要因考量私法人原則上無居住需求,為避免其短期買賣住宅進行炒作,影響國人居住權益,故修法予以管制。
目前內政部對於私法人買受住宅用途具有公益性、必要性者,公告訂有9種「免經許可」情形,例如買受古蹟建築進行保存維護;另對於私法人因正常經營用途需要而買受住宅者,並於「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中,訂有6種「需經許可」情形,例如買受住宅作宿舍、具規模出租經營使用,但經許可取得住宅後,仍須受到5年不得移轉等限制,以避免被變相淪為短期炒作之用。
有關私法人購買住宅許可制相關法令、書表格式等相關資料,如有需要,請至內政部地政司-平均地權條例修法專區查詢、下載及參閱。
地所就地籍資料優質化統計分析系統資料統計分析情形
證件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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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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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建物登記、測量申請案件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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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戶籍謄本 | 戶政事務所 | 繼承登記 |
二、除戶戶籍謄本 | 戶政事務所 | 繼承登記 |
三、印鑑證明書 | 戶政事務所 | 權利變更、分割繼承、他項權利移轉、設定、他項權利內容變更、預告、塗銷預告、書狀補給、塗銷、更正等登記、土地建物合併、時效取得地上權勘測與登記( 出具四鄰證明時,證明人須檢附)、建物第一次登記及測量(檢附基地所有權人同意書時,基地所有權人須檢附) |
四、門牌增編、編釘證明書 | 戶政事務所 | 建物分割、建物門牌勘查、建物門牌變更或更正登記 |
五、防空避難室地址證明書 | 戶政事務所 | 建物第一次測量及登記 |
六、產業道路證明文件 | 區公所(區公所維護者) 建設局(建設局維護者) |
土地分割 |
七、土地增值稅繳納收據或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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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稅務局 | 土地權利變更、土地典權設定登記 |
八、契稅繳納收據或證明 | 地方稅務局 | 建物權利變更、建物典權設定登記 |
九、房屋稅起課證明文件 | 地方稅務局 | 實施建築管理前之建物辦理第一次測量及登記 |
十、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 | 國稅局 | 繼承登記 |
十一、贈與稅繳免納證明書 | 國稅局 | 贈與登記 |
十二、建築使用執照及竣工圖 | 都市發展局 | 建物第一次測量及登記、土地分割、土地合併 |
十三、法定空地證明書 | 都市發展局 | 土地分割(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 |
十四、都市計畫分區使用證明書 | 都市發展局 | 土地分割、土地合併、時效取得地上權勘測及登記、地上權位置圖勘測及設定 |
十五、公證、認證 | 法院或民間公證人 | 土地建物權利變更登記 |
十六、法院核准備查之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 法院 | 繼承登記(拋棄繼承時須檢附) |
1、 | 前言 | ||
內政部為了兼顧不動產交易安全的公益性與個人資料隱私權的私益性,於103年12月25日修正「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之1等條文,自104年2月2日起,原規定任何人皆能申請的第二類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將不公開所有權人完整姓名資料,並另新增利害關係人申請的第三類謄本,分級保護個人資料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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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法令規定 | ||
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之1 | |||
核發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注意事項 | |||
3、 | 各類謄本說明 | ||
第一類謄本:登記名義人或其代理人得申請。顯示登記名義人全部登記資料。 | |||
第二類謄本:任何人均得申請。隱匿登記名義人之出生日期、部分姓名、部分統一編號、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及其他依法令規定需隱匿之資料。但限制登記、非自然人之姓名及統一編號,不隱匿。另得依登記名義人之請求,隱匿部分住址資料。但為權利人之管理人及非自然人,不適用之。 | |||
第三類謄本:利害關係人得申請(詳見核發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注意事項第4點)。隱匿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出生日期之資料。 | |||
4、 | 申請住址隱匿/解除隱匿 | ||
線上申請(內政部地政司數位櫃臺) | |||
申請書下載 | |||
申請隱匿後謄本範例 | |||
5、 | 文宣 | ||
保護個資不外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