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有耕地專區
點閱人數 : 6997
按行政院核定之「公有土地經營及處理原則」第4點規定,政府機關無開發經營或使用計畫之公有土地,除未出租之耕地、林業用地及養殖用地應交由林務機關實施造林外,得配合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依法辦理出租或標租。
為促使市有耕地有效利用,本市參照內政部核定之「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訂定「臺中市市有耕地及養殖用地放租辦法」,作為本局執行市有耕地放租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