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14條不得私有土地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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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14條第1項各款不得私有土地公告情形及圖籍列表

款次 規定 公告情形說明 公告圖籍
第1款 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Ø依104年12月28日府授地權一字
   第1040291361號函沿用
   原臺中縣政府87年10月3日87府
   地用字第260605號函附公告劃定
  (87年11月4日公告完竣)
1. 臺中市政府函
2. 原臺中縣政府公告
3. 公告土地清冊
4. 公告圖資
第2款 天然形成之湖澤而為公共需用者,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Ø105年經檢討無須劃設
Ø109年經檢討無須劃設
 
第3款 可通運之水道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Ø依105年1月11日府授地權一字
   第10500014761號公告劃定
  (105年2月15日公告完竣)

Ø依107年9月5日府授地權一字
   第1070213506號公告排除原住民
   保留地劃入
  (107年10月11日公告完竣)
1. 第一次公告
2. 第二次公告
  (1)臺中市政府公告
  (2)公告土地清冊
第4款 城鎮區域內水道湖澤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第5款 公共交通道路 Ø視個案由道路主管機關認定,
   不另行公告。

Ø109年經檢討視個案由道路主管
   機關認定,不另行公告
 
第6款 礦泉地 Ø105年經檢討無須劃設
Ø109年經檢討無須劃設
 
第7款 瀑布地 Ø105年經檢討無須劃設
Ø109年經檢討無須劃設
 
第8款 公共需用
之水源地
Ø依107年1月3日府授地權一字
   第1060287640號公告劃定
  (107年2月7日公告完竣)
1. 臺中市政府公告
2. 公告土地清冊
3. 公告圖資
第9款 名勝古蹟 Ø依106年5月24日府授地權一字
   第10601049531號公告劃定
  (106年6月26日公告完竣)

Ø109年經檢討無需重新變更劃定
   範圍
1. 臺中市政府公告
2. 公告土地清冊
3. 公告圖資
備註:土地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4款及第8款,108年經檢討無需重新變更劃定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