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面積:
約19公頃。
二、開發地區:
臺中市東區。
三、開發範圍:
本區段徵收公共工程位於本市東南區旱溪旁,緊臨縣市界,北至建德街,南至六順橋縣市界,東臨十甲東路,西接東門路(緊臨江南大樓)。

四、開發緣起:
臺灣省水利處(前水利局)為辦理臺中縣、市大里溪整治計畫工程,臺中市政府配合該工程要求,將大里溪支流之旱溪自振興路以南270公尺處至縣市界改道段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以符合該工程需要。由於劃入工程用地範圍內之土地大部份非屬原河川行水區,加上徵收補償費係以公告土地現值方式計算,致引發地主強烈抗爭,造成民怨,為早日完成整治計畫,杜絕水患,為加速工程順利進行,特將本地區土地以區段徵收試辦理開發,解決土地、住宅分配問題及工程用地之取得。
五、辦理進度:
(一)計畫書撰製及審核:
本市振興路以南地區為配合大里溪整治計畫,解決河道整治用地取得問題,經行政院81年10月13日台經字第34506號函核定,將旱溪改道段改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並納入「臺灣省實施區段徵收五年計畫」之列辦地區。為將本案土地開發為新社區,乃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3條規定辦理區段徵收。並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67條及內政部訂頒「區段徵收作業補充規定」,擬具區段徵收計畫書,附具徵收範圍地籍圖及工地使用計畫圖說報請行政院核定,於86年9月30日召開說明會。區段徵收計畫書經報奉行政院87年6月5日台(87)內地字第8706393號函及臺灣省政府87年6月15日(87)府地六字第50975號函核准,經本府以87年7月23日(87)府地用字第84103號公告辦理區段徵收在案。
(二)公告、通知及異議處理:
本府於86年11月27日86府地用字第163614號公告禁止振興路以南區段徵收內之土地移轉、分割、設定負擔,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於區段徵收計畫書報奉核定後,以87年7月23日(87)府地用字第84103號公告徵收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公告期間自87年7月24日起至87年8月22日止計30日,凡對於公告事項有異議者,應於徵收公告期間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提出。區內異議案件本府均已妥善回覆說明處理或經提請訴願駁回及行政法院判決確定。
(三)各項補償費發放情形:
未於區段徵收公告期間申請發給抵價地者,於87年9月3日至4日假本府四樓會議室辦理土地徵收補償費之發價作業,未能依時領取者,另通知到府領取或提存於專戶,本案按徵收當期86年公告土地現值發給地價補償費,總計發放276,901,372元。另於本府規定期限內自行拆遷建築改良物者,請其於拆遷前後個別拍照存證,檢具照向本府提出申請,於會同相關單位實地勘查後,始通知發給自動拆除獎勵金。地上物補償費,含農作改良物、建築改良物補償費(建築改良物補償費、救濟金、人口搬遷補助費及工廠生產及營業設備之拆遷補助及自動拆除獎勵金等),總計發放82,938,471元。
(四)抵價地申請、核定及分配:
本案抵價地比例前經臺灣省政府82年4月24日82府地二字第35815號函同意抵價地領回比例為區段徵收私有土地總面積40%,嗣經行政院建議應以土地所有權人權益為優先,故重新考量該區開發目的、地區特性、土地所有權人受益程度、開發成本及財務計畫後,提高抵價地領回比例為50%,並經臺灣省政府86年8月21日以86府地六字第165461號函同意在案。由於本區內有遭受重金屬嚴污染必須進行污染物清除及整治復育工作,為辦理振興路以南地區區段徵收抵價地及優先買回土地之分配作業,以剔除本市環保局應列管污染範圍面積有1.476952公頃外之建築用地,據以徵收私有土地總面積11.7004公頃50%,即5.8502公頃規劃抵價地及優先買回土地之分配街廓,發交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
- 抵價地申請及核定:
於區段徵收公告期間(自87年7月24日起至87年8月22日止)計有92戶申請領取抵價地,經本府審查及通知補正後計有92戶准予發給抵價地,合計補償地價總金額為988,319,628元,佔徵收私有土地補償總地價之78.10%。
- 抵價地分配區塊規劃:
以都市計畫樁位圖作為規劃分配區塊及計算面積之基礎,區內住宅區、商業區土地全部提供土地所有權人選配,計規劃共43個分配區塊,並依據本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臺中市都市計畫區騎樓設置標準及畸零地使用管制規則等相關規定及考量一般建築習慣,規劃每一分配區塊最小分配面積。
- 區段徵收後地價評議:
區段徵收後地價評定以預計財務平衡價格為基礎,考量各街廓面臨之道路寬度、使用分區、公共設施及街廓形狀等因素評定區段徵收後地價,全區訂為5種不同區段價,提經本市地價評議委員會暨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90年第1次會議評議通過後作為計算權利價值及分配抵價地之基準,區段徵收後平均地價為32,858元/㎡(約每坪10.8萬元)

- 召開抵價地分配作業說明會:
於90年11月13日假本府(臺中州廳)二樓中山廳召開抵價地抽籤分配作業說明會。
-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合併分配:
申請自行合併期限自90年11月13日起至90年11月26日止,並於90年11月19日進行協調合併。區內原土地所有權人依規申請發給抵價地者有92戶,經業主申請自行合併或經本府協調合併後共有61位抽籤戶,辦理後續抽籤及土地分配作業。
- 辦理公開抽籤作業:
領回抵價地之分配由抽籤戶以公開抽籤及自行選擇分配區塊之方式辦理。抽籤方式採二階段抽籤程序來決定土地分配順序,先抽順序籤,再抽土地分配籤,於90年12月10日同日舉辦上開兩階段抽籤作業,並當場通知抽籤結果及通知未到現場者代抽結果。
- 辦理土地分配作業:
於90年12月24日起至90年12月28日止共分5天辦理抵價地配地作業,原則上每天安排12位,上午下午各6位,最後一天下午為7位,共計61位抽籤戶。總計分配住二土地面積48516.72㎡、分配土地總地價為1,513,855,620元。
91年2月19日召開買回土地抽籤分配作業說明會,因剩餘土地權利價值未達第二次配地最小建築單位面積所需之權利價值,且不願與他人申請合併配地,依規將剩餘權利價值改算回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計2抽籤戶。
- 抵價地分配結果公告:
於91年3月7日以府地用字第09100317881號公告抵價地分配結果圖冊,公告期間自91年3月8日起至91年4月8日止。
(五)拆遷戶安置計畫執行情形:
本開發區內有竹林、果樹、雜草及幾間矮房屋,其地上物除依規辦理補償及發給遷移費外,不再辦理遷移安置。
(六)管理機關領回土地分配情形:
本區公共設施用地約為11.2101公頃(排水道:6.5641、道路用地:4.6460),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5條之2第1項第3款、第4款規定,將排水道及道路用地登記為本府所有。原徵收前之公有土地(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省政府水利局)以有償撥用方式交由本府統籌規劃分配。
(七)工程施工:
本府「振興路以南區段徵收」工程由本府建設局辦理,偉矗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設計監造,並由日泰營造有限公司施作,於88年7月1日進行開工,88年7月13日舉行動土典禮,90年10月完工。工程範圍位於本市東南區旱溪旁,緊臨縣市,界北至建德街,南至六順橋縣市界(旁有擴大內需臺中生活圈四號線通過),東臨十甲東路,西接東門路(緊臨江南大樓),工程面積約13公頃,旱溪河道已整治完成。
本區施工內容有:
- 區內包括九條都市計畫道路;No.1至No.9,道路寬度八米者有No.7、No.8;十二米者有No.3、No.5、No.9;十五米者有No.2、No.6;二十米者有No.4;廿五米者有No.1。
- 引進共同溝管新觀念,道路寬度12米以上者,在兩側人行道下設置管線共同電纜溝。
- 比照台北市麥帥二號橋及南投綠美橋形式,新建跨越旱溪鋼結構提籃式吊橋(東昇橋)乙座,跨距110公尺、寬19公尺。
- 區內兩條雨水下水道系統,兼具灌溉及排水功能。
- 污水下水道係依據污水規劃報告,共同管溝內預埋用戶污水收集管,收集後排入主幹管銜接區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至污水廠處理。
- 道路街廓丘塊內,填土夯實與道路約略平齊,以利土地分配。
(八)地籍整理及交地:
91年4月29日以府地用字第0910060804號函開始通知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土地點交,91年5月28日完成地籍整理,計登記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78筆,可供本府標售之土地及公共設施用地30筆,合計登記面積188429.22㎡,全區土地並於91年6月14日點予各土地所有權人。
抵價地分配完竣後,隨即研擬土地標售投標須知,並進行多次土地公開標售作業,前2次作業因無人投標而流標,標售紀錄如下:
次
數
|
標售日期
|
標售
土地
筆數
|
標售土地總面積
(公頃)
|
標售總底價
(元)
|
得標總價
(元)
|
銷售率
(註)
|
1
|
92.12.02
|
0
|
0
|
0
|
0
|
0
|
2
|
93.10.20
|
0
|
0
|
0
|
0
|
0
|
3
|
95.05.24
|
3
|
0.43066
|
132,405,960
|
140,077,258
|
17.09%
|
4
|
100.11.23
|
8
|
2.07120
|
671,438,990
|
1,090,011,176
|
82.17%
|
5
|
102.10.23
|
1
|
0.01867
|
4,294,100
|
4,889,300
|
0.74%
|
合計
|
12
|
2.52053
|
808,139,050
|
1,234,977,734
|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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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銷售率係以【標售土地總面積/合計後標售土地總面積】計算。
104年1月11日簽奉核准辦理財務結算,104年1月27日將區段徵收作業基金餘額新臺幣9,736萬7,912元轉入本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104年7月3日向內政部地政司提送成果報告,104年7月7日並獲同意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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