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重劃類

將開發意願書細部計畫書、圖及其附件(私有土地同意人數、面積等清冊)送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審核開發意願是否過半,符合規定者送交都市發展局辦理審議擬定都市計畫細部計畫程序,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後依據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檢附重劃計畫書及所需文件向臺中市政府申請核准實施市地重劃時,其所附市地重劃同意書應由土地所有權人親自簽名或蓋章。

 

一般自辦重劃區之工期大約二年,但其中土地所有權人的配合是辦理成功的關鍵所在,因此自辦重劃會需與土地所有權人密切溝通聯繫。

 

應攜帶證件: (一)本人具領:1.國民身分證2.私章3.本通知書。 (二)委託代領:除(一)項證件外另需委託書、委託人印鑑章、委託人印鑑證明書、受託人身分證及私章。 (三)建築物拆除前、拆除後之照片、斷水、斷電及斷瓦斯之相關證明。 (四) 法人:公司登記(變更)事項表抄錄表(須切結用公司大小章)、公司印鑑章、公司負責人印章、公司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五)建物所有權人與土地所有權人不符,領款時需檢附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

 

重劃前建物如有妨礙重劃土地分配或重劃工程施工,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二條之一及「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應辦理拆遷。建物在不妨礙都市計畫、重劃工程及土地分配者,符合前述三條件,始得按原有位置分配,予以保留。

 

一、依內政部95年6月1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047209號函辦理。 二、關於信託土地參與市地重劃時,其是否同意參加重劃人數究以受託人抑或以登記機關信託專簿所載各契約之委託人數為依據乙案,請依如下說明辦理:「本案信託土地參與市地重劃時,其計算是否同意參加重劃之人數,應以登記機關信託專簿所載各契約之委託人數為依據。」 三、內政部93年10月12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0138252號函停止適用。

 

(一)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14條第2項第7.8.9款各規定重劃計畫書應記載公共設施、費用負擔及土地所有權人平均重劃負擔等各項負擔比率。 (二)另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同一土地所有權人……。但不得合併分配於公共設施用地及依法不能建築之土地」。 (三)本市整體開發區其分配率,以目前都市計畫主要計畫負擔值平均約為33%~44%,若再加計細部計畫及開發費用之負擔後約為50%,自辦重劃公司若以50%之分配率向土地所有權人徵求重劃意願者,其未蓋章之土地所有權人參與重劃後之平均分配比率仍應依據市地重劃實施辦法之相關規定,不得因未蓋章同意即予以較低分配比率之差別待遇。

 

1.自辦市地重劃區內應行拆遷之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應予補償,其補償數額由重劃理事會依照台中市公共工程拆遷建物補償辦法之標準查定,並提交會員大會通過後辦理。 2.準用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8條規定重劃區內應行拆遷之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於拆除或遷移前,將補償金額及拆遷期限公告三十日,並通知其所有權人或墓主;其為無主墳墓者得以公告代通知。

 

臺中市政府係於93.6.15奉內政部都委會92年11月11日第572次會議決議通過變更案將後期發展區辦理公告變更為整體開發區。

 

(一)、整體開發區共有十四個開發單元,面積從50公頃至200公頃不等,分布在本市的外圍。 (二)、需依內政部都委會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第572次會,審議本市後期發展區變更為整體開發區之決議第三點第一項:「優先獎勵土地所有權人彙整開發意願,經各開發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二分之一以上,及其所有土地總面積超過範圍內私有土地總面積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向本府申請由本府代為擬定細部計畫,以自辦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之規定辦理。